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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甲与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10-21 11:15:00 打印 字号: |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回民四初字第00180号

原告武某甲,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委托代理人吴宝音代来,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乙,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武某甲诉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4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5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宝音代来、被告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甲诉称,1992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在丰镇市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育有两个儿子,长子武某丙,在内蒙古建筑职业学院读书,次子武某丁,在呼和浩特市巨华第二小学(私立小学)读书。2009年原告出资9.4万元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厂汉板村简易二楼一套,现被告居住。原告为生活,经常出外打工。从2006年春季开始,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经常无理取闹,一见面就打骂原告。近几年,原告将在外打工攒下的十几万元现金全部交由被告保管,被告借给其表弟石某某10万元,给其亲姐武某戊2万元,其利息都由被告花费。原告常年在外打工也挣不到多少钱,原告一回家被告就打闹要钱,被告除了要钱之外,不关心原告的生活,没有家庭的温暖。长此以往,因性格不合,矛盾逐年加剧,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挽回。因无法共同生活,201310月原告到回民区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到法院取传票时,持刀威胁原告给她拿钱。原告从安全角度考虑,没有参加庭审。去年为了次子武某丁上学方便,原告出钱在学校附近租房,但原告经常到租房处无理取闹,去年冬天把孩子接走不让上学,无故耽误孩子十多天的课程。被告的打闹行为严重破坏家庭正常生活,更伤害夫妻感情。2015313日,双方前去丰镇市协议离婚,因原告身份证和结婚证名字有一字之差,丰镇市民政局给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厂汉板村的房产没有房产证,有购房合同,在被告手中持有,10万元和2万元的借款借条在被告手中持有,两个儿子都是由原告出钱抚养的,为了孩子上学方便考虑,孩子应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武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位于呼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厂汉板村简易二楼一套);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借给石某某的10万元,借给武某戊的2万元债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曾去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因原告身份证与结婚证上的名字有一字之差未能办理离婚。也证明原、被告有离婚的意思表示。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认可,因我一直不想离婚。

被告武某乙辩称,原告说的我全部不认可,我不同意离婚。他和我离婚是因为外面找了一个比他小十岁的女人,那个女人是个寡妇。这个女人叫王某某。他说我拿刀逼他是不属实的,是他自己自愿撤诉的,他也没拿回来那么多钱,就给我生活费。他就出孩子的学费。孩子生活都是我边打工边抚养孩子。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问题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226日开始同居,于2015313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育有两子,长子武某丙,次子武某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产生矛盾,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送达起诉状及开庭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争议焦点是原、被告感情是否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二十多年,共同抚育了两个孩子,感情基础较好。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照顾两个儿子的生活起居,负担他们的教育费用,必然导致家庭矛盾增加。但不能轻易将离婚作为解决矛盾的方式,只要夫妻双方能少一些抱怨,多一些关心,少一些恶语相向,多一些理解包容,就能逐步克服困难、化解矛盾。如此,不仅夫妻感情会更融洽,家庭生活会更温馨,孩子也能更健康快乐的成长。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通过此次诉讼能够珍惜夫妻感情,领略夫妻生活的要领,包容、体谅,共同经营、维护好自己的家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武某甲与被告武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责任编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