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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梁某某、内蒙古京源港国际汽配城有限公司及陈某、逯某某、杨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10-21 15:53:07 打印 字号: |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回民二初字第00660

 

原告内蒙古西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蒙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马瑞川,西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小龙,内蒙古天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东,男,汉族,西蒙公司法务,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梁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委托代理人李昌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委托代理人刘海,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京源港国际汽配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冯亚堂,京源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健,京源港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逯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代理人郭沙沙,女,汉族,实习律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海,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

委托代理人刘海,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西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内蒙古京源港国际汽配城有限公司及陈某、逯某某、杨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7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小龙、刘东,被告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昌盛,被告京源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健,被告陈某、梁某某、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海、被告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沙沙,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12月初,原告所有的蒙AY4781出租汽车出现烧机油现象并到了大修里程,便与被告回民区万惠农贸市场观腹汽车维修服务厂(以下简称观腹汽修厂)接洽大修服务,指定该厂为原告大修定点修理厂。20121230日,蒙AY4781出租汽车到被告处进行大修,修理7天共花费15 260元。原告于201316日提出车辆并上路运行,在201317日早发现机油灯亮起,随即停车并通知观腹汽修厂将车拖回返修,该厂维修人员说原机油泵不泵油,于是更换了新的机油泵,201319日开始正常运营。2013521日,原告发现机油灯又亮起,观腹汽修厂随即派人将车拖回该厂修理,经其鉴定,为机油泵链条断裂而导致机油灯亮起,原告随即更换了新链条。2013522日提车上路运行,运行过程中发现该车开始漏机油,随即第四次将车送至观腹汽修厂修理,修理后运行几小时,原告的承包司机发现发动机抖动,慢慢熄火后再也无法打火。2013524日观腹汽修厂将车拖回,检查发现连杆瓦抱死,导致发动机完全报废。原告于2013729日将车拖到内蒙古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代4S店)(以下简称鹏顺公司)维修,花费32 700元。经原告委托呼和浩特市旭钢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上述情况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使用了不符合型号的机油泵导致车辆发动机故障,现该车的承包司机已退车,并拒绝支付车辆维修过程中的承包费18 010元。被告京源港公司作为管理方及发票的出具方对被告的观腹汽修厂不当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1、判令被告梁某某、逯某某、杨某某、陈某返还全部维修费15 260元,赔偿原告维修费32 700元、承包费损失18 010元、鉴定费用33 000元,共计92 310元;2、判令京源港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梁某某辩称:1、双方维修合同真实有效;2、维修后原告车辆已上路运行,不存在原告诉称的种种故障问题,故障是因原告未到被告处进行后期保养维修造成的,该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3、导致车辆发动机完全报废的原因,原告方应加以证实;4、原告方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所谓鉴定评估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5、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请人民法院驳回诉求。

被告逯某某、杨某某、陈某与梁某某的答辩意见相同。

被告京源港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在起诉状中说的观腹汽修厂并不在京源港汽配城内,且原告也不能证明汽车发动机的报废是该维修厂的维修所导致的,原告自行委托的所谓鉴定不具备鉴定结论的效力,京源港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不能向京源港主张权利;2、原告也不能向京源港主张连带责任,本案中京源港所开具的发票是受税务局委托代税务局征税的一种行为,并不能视为与与原告建立了合同关系。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212月初,原告所有的蒙AY4781出租汽车出现烧机油现象,故与被告梁某某、杨某某、陈某、逯某某合伙经营的观腹汽修厂约定,指定该汽修厂为原告大修定点修理厂。20121230日,蒙AY4781出租汽车到被告处进行大修,修理7天共花费15 260元。原告于201316日提车上路运行,在201317日拖回观腹汽修厂进行返修,并更换了新的机油泵。201319日开始正常运营。2013521日,原告发现机油灯又亮起,被告观腹汽修厂派人将车拖回修理,并为原告更换了新链条。2013522日提车上路运行,因发现该车有漏机油现象,则将车送至观腹汽修厂修理,修理后上路运营。2013524日,原告再次将车拖至观腹汽修厂,检查发现连杆瓦抱死,导致发动机完全报废。2013729日,原告将车拖至称鹏顺公司维修,花费32 700元。蒙AY4781出租汽车的承包司机于满河与原告于2009817日签订《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承包蒙AY4781出租汽车,每日承包费200元,期限为2009817日至2017817日。2013719日,双方签订《说明》,西蒙公司同意于满河退车并免收2013524日至2013719日期间因几次大修不能正常运行的承包费,共计18 010元。

另查明,201436日,原告提交机动车鉴定评估委托书,委托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旭钢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蒙AY4781连杆瓦抱死等故障进行鉴定。该评估鉴定公司于201465日出具内呼旭车鉴报字[2014]049号《内蒙古西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现代牌BH7202MX型出租车发动机故障分析鉴定评估情况说明及鉴定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委托事项为:对北京现代牌BH7202MX型部分出租车机油泵抱死原因进行鉴定分析,鉴定结论为:“现代牌BH7202MX车型的机油泵与北京现代IX35的机油泵不属于同一型号,而且机油泵流量不同。机油泵供油量的过大过小,可能会导致车辆发动机故障,出现抱瓦拉缸等严重情况。”

再查明,被告京源港公司受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于201411日至20141231日代征市场内租户的增值税税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内呼旭车鉴报字[2014]049号鉴定评估意见书、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解除出租汽车经营合同(退车)申请、维修结算单、维修发票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修理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所有的蒙AY4781出租汽车出现的发动机故障是否是梁某某、杨某某、陈某、逯某某四人合伙经营的观腹汽修厂更换机油泵所致。201212月底,原告与被告梁某某、杨某某、陈某、逯某某约定,由梁某某、杨某某、陈某、逯某某四人合伙经营的观腹汽修厂为原告大修指定修理厂,对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原告支付维修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该修理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对其所有的蒙AY4781出租汽车于201436日委托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旭钢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该车连杆瓦抱死等故障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内呼旭车鉴报字[2014]049号《内蒙古西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现代牌BH7202MX型出租车发动机故障分析鉴定评估情况说明及鉴定评估意见书》。对于该鉴定书,该意见书载明委托事项为:对北京现代牌BH7202MX型部分出租车机油泵抱死原因进行鉴定分析,至于委托事项中的出租汽车是否包括蒙AY4781,并不明确,故不能证明该鉴定意见书是针对蒙AY4781出租汽车作出。因此,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有的蒙AY4781出租汽车发动机故障是由于被告梁某某、杨某某、陈某、逯某某四人合伙经营的观腹汽修厂更换机油泵导致。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西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 1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西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琢琳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泽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责任编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