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回民二初字第00181号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田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2月0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取名田某甲(2006年06月08日出生)。自2010年开始,被告田某经常夜不归宿,更有甚者,于2011年初包养情妇,不管不顾家庭和孩子,使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末离婚。2012年3月,在他多次表示他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情况下,也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我同意和被告复婚,复婚后,好景不长,他的恶习再次重演,不但夜不归宿,而且赌博厮混,再次包养情妇,面对我的苦苦相劝,被告不但不收手,还对我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使我旧伤没好,又添新伤,整日生活在痛苦之中,短短两年多时间,110出警多达4次(有记录在案)。2015年01月06日,被告再次对我实施暴力,我被打的神志恍惚,精神崩溃,对生命失去了信心,吞服安眠药自杀,在我父母的关爱下,我被送进医院抢救,从死神边缘走了回来。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有: 1、短信,证明被告与原告在夫妻存续期间有外遇,与其它异性同居;2、照片,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外伤,2015年1月7日,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回民区糖厂路派出所出警处理,被告属于过错方;3、医疗费收据,证明我曾自杀住院;4、离婚协议,证明债务与我无关,每周我有两次看孩子的权利。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关于夜不归宿,我从事的工作为开翻斗车,所以只能在夜里工作。关于家庭暴力,110出警好多次,但是最后一次出警,我并没有打她。关于原告吞服安眠药自杀,送医院等所有事宜都是我安排的。关于赌博,我每次只是玩小麻将,只是夏天偶尔玩一玩,忙的时候我并没有玩;关于包养情妇,对方并没有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03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06月08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某甲。由于双方个性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由于双方个性差异较大,产生矛盾后没有用正确的方式处理,导致夫妻矛盾加深,但双方感情还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所以按目前情况以不离为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望原、被告双方通过此次诉讼能够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包容、体谅,维护好自己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8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丽萍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