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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10-21 16:25:57 打印 字号: |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回民二初字第00276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040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803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20081011郑某某生育双胞胎。2013年因赌钱,经常不回家,不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为此双方经常争吵,并协议离婚,后郑某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不再赌钱,但过后,又开始赌钱越赌越大,现已赌输30多万元,债主经常去原告父母家里要赌债,造成原告父母及孩子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原告自身无固定工作,被告又无职业,靠双方父母补贴,被告父母给其买的汽车也给赌输,把家里值钱的东西已全部赌光。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极大影响,为了孩子有个健康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

被告郑某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年0325日登记结婚,于20081011郑某某生育双胞胎。取名杨某甲(长女)、杨某乙(次女)。由于被告一直有赌博恶习,并将家里唯一值钱的小型轿车偷偷变卖还了赌债,且双方个性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由于双方个性差异较大,产生矛盾后没有用正确的方式处理,导致夫妻矛盾加深,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有赌博恶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看出其对婚姻关系的漠视。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杨某乙20081011日出生)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婚生女杨某甲(20081011日出生)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考虑到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杨某甲由被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杨某某抚养,婚生女杨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负。

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丽萍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丽琴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