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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群众的“安全伞”
作者:边芳  发布时间:2021-05-20 16:40:26 打印 字号: | |





人身保护令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实施接触、骚扰、跟踪等行为。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隐蔽,受害人常处于无防备状态,因此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通常情况下应72小时作出裁定,紧急情况下应24小时内作出裁定。2021年5月14日回民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接收到3件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由于5月14日恰巧是周五,即将面临受送达单位周六周日不上班的情况。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刘振中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立即作出裁定。提前联系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委会等有关组织。利用周六日的时间与书记员陶礼共同向有关单位送达裁定书,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共同促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作用,使法律规定真正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安全伞”。





排版编辑| 郭呈宇

本期文字| 边芳

本期校审| 韩玉东





 
责任编辑:郭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