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合同价款390余万元,签约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依约给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90余万元,剩余货款被告未支付。后原告诉至回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诉中调解化纠纷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买卖合同关系、履行情况及结算等事实均予以认可,法律关系清晰。在诉讼中,法官秉承着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纠纷,促成双方调解,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提高了办案效律,节约了企业的诉讼成本。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起案件中,通过调解,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打造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