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内蒙古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诉至回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翻阅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了解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法官耐心细致劝解双方充分理解彼此的难处,本着诚信互助、节约资源成本的原则,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
通过调解结案的方式一方面使企业快速资金回笼,另一方面为被告节约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违约金的支付标准。除此之外,在原告起诉的诉请之外,还将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规定在调解事项中,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回民区人民法院优化审判质效,努力化解涉企业纠纷,充分发挥速裁团队职能作用,优质高效解决涉企类型化案件,拓宽办案思路,灵活定纷止争,护企业经营之稳,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