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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将近,欠钱不还,直接消失?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12-21 19:30:35 打印 字号: | |

年底将近,又到了该清账的时候,你借出去的钱都要回来了吗?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昔日好友因债务闹翻,被告拒绝还钱,庭审直接消失,但这样就可以逃避债务了吗?答案是不能!

基本案情

被告郭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董某借款18万余元,原告将18万余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1份,并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18万余元借条,原告已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到期时主张权利要求还款,被告应承担及时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余元及借款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法官提示

借款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因小失大。对于亲友的借款请求,不要轻易基于“情谊”、“信任”就借出大额钱款。当借款关系发生时一定要签订好借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证据就是维护我们权利的最好武器。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