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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代购可真“刑”!诈骗的钱竟然拿去...
  发布时间:2022-12-28 19:09: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快递员假意代购从而骗取高额货款的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购物平台的快递员,为消费者配送其购买的家用电器等商品,因李某工作态度较好逐渐取得许多消费者的信任,随后李某便称自己是该购物平台的内部员工,享受该平台内所有商品的内部优惠价,可以为消费者进行代购,许多消费者便将商品货款直接转账给李某,让李某进行代购。

李某将消费者的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未向消费者提供任何代购商品。尝到甜头的李某频频作案,仅仅半年一共骗取16名消费者货款共计9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在案发后,被告人家人代其退赔6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其余10名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