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程某在小区内遛狗未牵绳,宠物狗突然跑向路对面,对正在牵绳遛狗的原告张某及其宠物狗进行攻击,导致原告受到惊吓,在拉扯中,其宠物狗右前腿两处骨折。经医院诊断,原告宠物狗的手术费医药费共计5500余元,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回民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是侵权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对饲养的宠物采取安全措施,冲向原告的宠物,原告受到惊吓抱起宠物,揪扯中原告宠物摔倒骨折,被告作为宠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宠物治疗费3000元。
法官提醒
遛狗牵绳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对他人负责任。宠物在给主人带来欢乐的同时,主人更要注意携带宠物外出时做好必要保护措施,在遛狗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护具等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开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的地方,以防对他人造成损害。提醒大家:遛狗牵绳,文明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