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回民区通道北路与赛马场北路交汇处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鉴定,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37.46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遂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之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发破案经过、书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一系列证据,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案证据客观真实,可供认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最终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