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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 | 贩卖毒品0.17克,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23-06-26 19:24:17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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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索某一周内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第一次在确定价格、数量、地点后将3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收取微信转账550元;第二次贩卖3小包毒品海洛因,收取转账550元;第三次贩卖2小包毒品海洛因,收取微信转账400元,累计0.17克。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多次非法销售、贩卖,共计0.1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判决被告人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