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行业的兴起,在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车辆租赁纠纷的出现。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车辆租赁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将一辆车型为丰田—酷路泽的越野车租借给被告使用,约定日租金700元,租期为3天,并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如果车辆损坏,被告负责承担车损和停运损失。后被告在租赁期间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内部受损,车辆损失费共计8500元。送修后,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协商处理,因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经当事人同意后,立案庭将该案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贺晓雪接收此案后,首先第一时间联系到被告,告知其未按时缴纳车辆损失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向其释明相关的法律法规。随后约定双方当事人到调解现场,经过调解员对被告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被告愿意按照分期偿还的方式付清车辆损失费。至此,一起车辆租赁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兴起,为更好保护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汽车租赁合同中应详细约定租金标准、维修费用、停运损失、维权支出、责任承担等关键条款。
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车辆,不要为追求刺激体验或驾驶快感,进行“飙车”“炸街”等行为,以免造成交通事故,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当场固定证据,便于日后维权。由于车辆自身原因导致产生维修费用等相关损失的,承租人无需担责;但如果由于承租人存在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等情况的,承租人需承担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