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面向社会选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能和职责
■ 职能
特邀调解是指本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本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 主要职责
1.办理案件诉前调解相关工作;
2.办理与调解衔接工作有关其他事宜。
二、选任条件
(一)特邀调解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调解员;
3.具备组织章程及调解工作规则;
4.具备开展调解工作所需要的场地及其他必要的办公条件;
5.具备完善的投诉渠道和惩戒程序;
6.具备调解员岗前、在职培训机制。
(二)特邀调解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大专以上文凭、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
4.身体健康,能保证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5.有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及法律教育等岗位工作经验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考虑;
6.年龄在22周岁至60周岁以下,有丰富经验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7.其他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4.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
5.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调解公信力的情形的。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推选报名和自主报名
推选报名由各机关或组织统一递交材料;自主报名的分为现场报名和邮寄报名。
推选报名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特邀调解员推荐表》并加盖公章,自主报名的填写《特邀调解员报名表》
2.报名时间:
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30日
现场报名的,报名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现场报名的除提交复印件外,须提供原件核对;邮寄报名的报名材料可寄复印件,考察时须提供原件核对)
■ 特邀调解组织需提交材料:
(1)《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
(2)调解组织依法成立的材料;
(3)专职调解员名单及其履历资料;
(4)调解组织章程及调解工作原则;
(5)具备开展调解工作所需要的场地及其他必要的办公条件的证明材料;
(6)已经建立投诉渠道、惩戒程序和调解员培训机制的相关证明材料;
■ 特邀调解员需提交材料:
(1)《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报名(推荐)表》;
(2)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
(3)身份证、工作证、户口本、退休证、毕业证等复印件;
(4)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文件资料(如在政法机关或调解组织的任职材料、获奖证书等)。
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4.报名地点和邮寄地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回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7号窗口。联系电话:0471-3606366,联系人:莎日娜。
(二)选聘
根据报名条件,本院将综合评选确定拟聘人员,考核合格的,正式聘请,特邀调解组织任期一年,特邀调解员聘用期为2年,聘用期满的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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