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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3-11-21 19:29:45 打印 字号: | |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请看案例。


原告小美(化名)与被告小帅(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


结婚以来,小帅曾多次无故殴打小美,因无法忍受小帅的的长期家暴,小美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美向法官出示了报警记录、多家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书且被告小帅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殴打过小美。


后经本院判决,准许原告小美与被告小帅离婚,考虑到婚生女尚年幼,且被告存在暴力行为,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本院确认离婚后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妥。


法官说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期间出现家庭矛盾很正常,双方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去沟通解决。


本案中,在产生矛盾之后,被告采用极端的方式去处理问题,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且伤情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告的殴打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坚持离婚,故对于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