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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张敏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27 19:17:21 打印 字号: |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公示

2023)内0103刑更7号

 

被告人张敏,女,1986年5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860504844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恒大雅苑4-1-302号。2010年4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6年12月23日被刑满释放。2022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3年10月26日,我院判处被告人张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号:(2023)内0103刑初190号)现该判决于2023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拟交付执行。在交付执行期间,罪犯张敏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称其系哺乳期妇女,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现就罪犯张敏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事项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1日

联系电话:0471-3606839(段法官)

 

 

2023年11月27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