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到法院起诉一定能离婚吗?
  发布时间:2023-11-28 19:25: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离婚案件,并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基本案情

 

小帅(化名)、小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小美以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或调解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在婚后共同生活的近8年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民法典》所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加之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官说法

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寄语

 

理解与包容是幸福婚姻的密码

 

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共同经营家庭生活上,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夫妻间产生矛盾,属于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

 

本案中,对于原、被告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被告对原告不够关心,金钱观不一致,夫妻应互相理解、勉励,共同想办法解决,而不是单凭个人情感得失做出不当宣泄行为,随意提出离婚,伤害彼此的感情。夫妻在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忠实、信任、关爱、理解、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前提。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产生矛盾和摩擦,当婚姻出现裂痕的时候,更需要夫妻双方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努力寻找弥合情感的有利因素,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不利因素,尽最大努力挽救婚姻。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