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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遭遇滑铁卢?辨明合同“真身”,避免遇到“黑中介”!

  发布时间:2024-02-20 19:42:55 打印 字号: | |

阖家欢乐的团圆年刚过

在家乡置业的愿望渐浓

各路房产中介也活跃起来

 

房产中介一手托两家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

“找个靠谱中介,出点超低中介费”

“花钱买个安全省心”

......

但在买卖过程中

一定要擦亮双眼

辨明合同“真身”

避免遇到“黑中介”

损害自身利益

因小失大

 

面对“黑中介”的各色套路

你是不是那个待宰羔羊呢?

 

真实案例

 

2023年5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后称“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委托合同》,合同约定: 王某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小区住宅委托乙方进行装修、销售。委托周期为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如该中介公司在约定周期内未将房屋售出,承诺全款将房屋收回。双方约定房屋委托销售价为54.6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将房屋钥匙及相关手续交付中介公司,并期待合同目的的实现。

 

委托期限已至,房屋却迟迟没有动静,王某找到中介公司讨要说法,中介公司却明确表示未对委托房屋进行装修也不进行回收。王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约,现因中介公司无故违约,导致房屋空置近半年之久,错过最佳销售时期,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经王某了解中介公司完全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的,为解决争议,王某多次与中介公司协商处理,中介公司均不予回复。无奈之下王某诉至回民区人民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中介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后续义务。

 

 

案件受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入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立刻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面对面交流。在交流过程中,中介公司不承认有“约定期限内未售出房屋,原价收回”的约定。双方各执一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调解员在双方出具的《独家委托合同》中发现了端倪。


在《独家委托合同》中第九条其他约定中的第二点,中介公司将承诺的“如在甲乙双方约定日期内未销售出,乙方全款将房屋收回”写成了“如在甲乙双方约定日期内为销售出,乙方全款将房屋收回”。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法官提示



房屋买卖是人生大事,买卖房屋需谨慎。常见的二手房买卖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首先,尽量避免将房产委托给个人出售。房屋买卖系大额交易行为,流程复杂,产权信息尽责调查必不可少,需要专业人士参与,所以买卖双方应该找正规的有实力的房产中介公司,并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居间合同,而不是与业务员个人签订合同。

 

其次,买卖双方均要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划重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要确保能够取得全部的购房款,买方则要确保支付购房款后顺利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中房财两空的尴尬境地。建议共同到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买方将购房款支付至监管账户,过户完成后解冻资金再支付给卖方,这是最安全的方式,对买卖双方均公平。

 

最后,谨慎签订全权委托过户的公证书。卖方在未收取全额购房款时,不要签订全权委托过户的公证书,否则后续的交易流程完全不可控。卖方不要怕麻烦,关键的过户环节应自行参与或公证委托给信任的人办理。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