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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家事 | 让婚姻归于爱 让彩礼归于“礼”

  发布时间:2024-03-12 17:59:00 打印 字号: | |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由同一原告起诉的两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马某与李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某要求马某支付彩礼10万元人民币,马某同意。

 

之后,双方办理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马某给付李某10万元银行卡一张当做彩礼。几个月后,双方举办了结婚典礼。婚宴后,马某要求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推脱。后因双方出现巨大分歧,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二人正式分手。

 

分手后,马某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其中,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要求李某退还10万元彩礼,在同居析产纠纷中要求其返还40万元购房款。


调解经过


为尽快化解这次纠纷,民事审判庭法官刘媛媛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并初步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但无奈因双方均情绪激动且调解数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彩礼数额、双方资金往来进行仔细梳理,考虑到这一类型案件往往牵连到两个家庭,为了柔和化解纠纷,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换位思考为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针对双方感情问题及未来生活进行劝解。 



经过几番沟通,在得知双方感情没有调和余地后,承办法官再次与当事人沟通,引导双方互相体谅,最大程度地消除彼此的对立情绪,一方面劝导双方要以解决问题为原则,另一方面从昔日双方感情来进行劝导。最终,马某与李某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马某撤回对李某婚约财产一案的起诉;在同居析产纠纷中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法官寄语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都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

 

但同时,如果仅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婚姻不是儿戏,在此,法官提醒当下的适婚男女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相互之间多一点真心付出,少一点利益交换,多了解婚姻法律法规,理性捍卫各自合法权益及家庭财产。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