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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终害己 切莫贪图一时小利——回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帮信罪

  发布时间:2024-03-14 20:23:15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工作种类也越来越多。有偿出租银行卡、身份证赚零花钱,这些看起来“零成本”“高收入”的工作,看似“生财有道”,实则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龙某在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尾号为6484的中国银行卡、尾号为148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转账,两张银行卡共产生涉案银行流水人民币409427元,被告人龙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

 

2022年8月,被告人龙某在明知为别人非法“刷单”转账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自己名下尾号为905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进行网络“刷单”,共产生流水人民币512164.5元,其中包括托某等42余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转账的人民币49242元。被告人龙某获利12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董某因违法使用银行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并签署了《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承诺书》后,于2022年12月,又继续为获取非正当途径贷款,向他人出借个人名下浦发银行卡一张,出借的银行卡在出借期间产生银行流水4839484元人民币,其中包含被害人李某、乐某等人被骗钱款共计1524964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

 

帮信行为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1、收购、出售、出租“两卡”(即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因其门槛较低,受众广泛,是实践中最多见的情形;

2、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

3、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

4、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

5、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即通俗意义理解上的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黑钱”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