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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丨贩卖银行卡获利 终陷帮信罪漩涡——回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信罪
  发布时间:2024-04-23 20:20:02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隐患之一,国家对此类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银行卡作为资金流转的关键要素,往往被不法分子用作接收和转移非法所得的工具。近期,回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警示公众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转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出售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金谷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共3张,并将其中中国银行卡挂失2次、金谷农村商业银行卡挂失1次,用于再次出售。以上6张银行卡共计产生银行流水人民币3110394元,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每一位公民都应提高警惕,严防自身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常见的帮信犯罪主要有下列类型:

1、 出租、出售“两卡”,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这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行为人受犯罪分子诱惑,妄想实现短期高收入,从而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工具人。

2、提供技术与设备支持,为诈骗团伙开发软件、架设简易通讯设备,例如架设GOIP设备等,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和通讯便利,为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

3、充当“引流”角色,冒充电商客服人员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拉微信群,通过发红包、送礼品等方式引诱他人加入诈骗分子指定的微信群,按拉人数量获取佣金。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公民,手机卡、银行卡仅供本人使用,任何形式的买卖、租借“两卡”均属违法行为。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信息务必妥善保管,切勿为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借或出售,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