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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办小案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离婚纠纷巧调解,一别两宽不结怨

作者:政治部  发布时间:2024-07-12 14:57:25 打印 字号: | |

愿得一人心 白首不相离

美好的婚姻总是让人向往

但如果婚姻不美满、矛盾不断

分开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

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王某于数年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近日,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回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因一直无法与王某取得联系,承办法官几经周折终于通过王某母亲联系上王某,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第一次开庭现场,双方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孩子抚养费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因事前双方积怨已久,在法庭上两人均情绪激动,一度剑拔弩张。原告李某更是因情绪激动,一度语气哽咽,庭审几度中断,承办法官为了缓和双方矛盾遂决定休庭。

 

调解经过

庭后法官分别做原被告双方工作,耐心开解原被告。尤其在劝解被告王某时,考虑原告和女儿生活问题,对于财产分割时要适当让步,经过调解,原被告同意回去各自冷静一段时间。

第二次开庭时,因需要解决孩子抚养权问题,原告将其女儿带来法庭。在协商时,承办法官面对孩子,耐心询问意见,语气柔和、态度和蔼,极大地缓解了孩子的紧张。原被告在听到女儿回答问题时面露不忍,一度落泪。

抚养问题解决后,在处理财产时,承办法官引导两人回忆婚姻过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别给双方做工作,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最终同意调解,并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已经走到今天这个地步了,李某带着我闺女也不容易,夫妻债务我愿意多承担。我也愿意多给抚养费。只要孩子能健康成长,我都愿意。”被告动情地说道。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签字确认。


今后,回民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实现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通过多种调解方式努力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法官寄语

“此类离婚案件虽涉案标的不大,但处理起来也十分不易,一旦不小心就会激化双方矛盾,需要耐心引导、仔细倾听。‘如我在诉’就是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易地而处,自然就能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只有慢下来,才能缓和矛盾,了解当事人的真正诉求,抓住案件焦点,将道理给当事人讲明白,当事人理解了,自然会配合庭审流程,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化解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政治部
责任编辑:政治部